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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了,上海惊现刨锛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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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05: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刨锛恶魔“在春节前曾经出现过,就是凶手专门盯单独一人的女的,躲在楼道里或者路上跟踪,趁被害人不注意,用锤子猛锤对方后脑,造成被害者当场死亡,然后抢走其财物,不管有没有钱先锤死再说,不留活口。




{ 所属类别 } 抢劫罪          {法院所属区域}    上海
{ 判决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仲裁委员会 }
{ 案    号 } (1997)沪二中刑初字第87号         { 判决日期   } 1997-05-29
{ 当 事 人 } 魏广秀         { 对方当事人 }
魏广秀抢劫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7)沪二中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魏广秀,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利辛县丹凤乡丹凤村南魏庄第二户,暂住本市宝山区华浜2村44号202室。1993年5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1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分所。
  辩护人王荣,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魏广秀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邵义祖、代理检察员陈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广秀和本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王荣,被害人周美丽,被害人胡淑华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荣兴,鉴定人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副主任法医师阎建军、包连康、主检法医师唐建平等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魏广秀于1997年2月18日至4月14日,携带钝斧先后至本市杨浦区、宝山区,采用持斧敲头等手法实施抢劫13起,劫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并致2人死亡、6人重伤、6人轻伤。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魏广秀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魏广秀对被指控的全部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魏广秀1997年3月18日作案时对被害人的部分加害情节进行了辩护。被害人周美丽对起诉指控内容没有表示异议,要求对被告人魏广秀从重惩处。被害人胡淑华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魏广秀对胡淑华实施犯罪一节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广秀于1997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14 日,携带作案工具钝斧1把,窜至本市杨浦区军工路、宝山区海滨新村等处,采用尾随单身妇女至僻静处、持斧猛击被害人头面部等暴力手段,先后对13名妇女、 1名男子实施抢劫作案共13起,劫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500余元,并致2人死亡、6人重伤、6人轻伤。分述如下:
  1997年3月18日晚,被告人魏广秀携带钝斧,窜至本市杨浦区军工路东费家巷附近,尾随单身行走的青年妇女胡淑华,持斧朝胡头面部等处连续猛击数下,并猛扼胡的颈部,致被害人胡淑华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魏作案后,劫得人民币80余元逃逸。
  同年3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魏广秀携带钝斧,窜至本市宝山区湖南3村,尾随单身行走的妇女施林芳至28号门前,持斧朝施头部猛砸数下,致被害人施林芳颅顶骨粉碎性骨折,因颅脑损伤而死亡。魏行凶后,劫得女式背包l只,内有不锈钢饭盒和皮夹各l只、太极通天液4盒等物。
  同年3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魏广秀携带钝斧,窜至本市杨浦区军工路,尾随单身行走的妇女郑某至田堵宅l号门前,持斧朝郑头面部猛击数下,造成被害人郑某右颞、顶部多发性骨折,致轻伤。魏行凶后,从郑身上劫得背包1只,内有人民币200元及雨伞等物。
  同年3月22日晚9时半许,被告人魏广秀携带钝斧,窜至本市宝山区泰和路700弄,尾随单身行走的妇女李某至泰和路700弄5号门前,持斧猛击李头部数下,造成被害人李某右侧颞骨多发性骨折、右颞叶脑挫伤,致重伤。魏行凶后,从车身上劫得背包1只,内有人民币100元、微型手电筒1只等物。
  同年3月23日晚9时半许,被告人魏广秀携带钝斧,窜至本市宝山区海滨7村,尾随单身行走的妇女刘某至36号门前,持斧猛击刘头部数下,造成被害人刘某右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脑室高压,中线转移,致重伤。魏行凶后,从刘身上劫得皮包l只,内有人民币600元和价值人民币1250元的钻戒l枚、 ROSSINI牌手表1块,合计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以及金项链1根等物。
  同年4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魏广秀携带钝斧,窜至本市宝山区海滨3村,尾随单身行走的妇女韩某至50号门前,持斧猛砸韩头部数下,造成被害人韩某颅中窝骨折、左枕部凹陷性骨折,致重伤。魏行凶后,从韩身上劫得背包l只,内有微型手电筒1只、钥匙等物。
  当晚,被告人魏广秀又携带钝斧窜至本市海滨新村,尾随单身行走的妇女周美丽至14号门前,持斧猛击周头部数下,造成被害人周美丽左侧前额、右侧颞部、头顶部裂创,致轻伤。魏行凶后,从周身上劫得背包1只,内有人民币30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60元的手表2块,以及节能灯1盏等物。
  同年4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魏广秀携带钝斧,窜至本市杨浦区军工路,尾随单身行走的妇女阚某至东费家巷东面田间小路,持斧朝阚头部猛击数下,并拳击阚面部,造成阚容貌毁损,致重伤。魏行凶后,从阚身上劫得尼龙包1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25元的海达牌手表l块,以及金项链l根、金戒指l枚等物。
  同年4月4日晚7时15分,被告人魏广秀携带钝斧,窜至本市杨浦区开鲁4村,尾随单身行走的妇女卢某至63号门前,持斧朝卢头部猛击数下,致卢轻伤。魏行凶后,从卢身上劫得皮包1只,内有人民币30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1038元的金鸡心l枚,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余元,以及金项链1根、雨伞1把等物。
  同年4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魏广秀携带钝斧,窜至本市杨浦区市光2村,尾随单身行走的妇女宋某至12号门口,持斧朝宋头部猛击数下,造成被害人宋某上颌骨、左颞骨、颅中窝等处多发性骨折,致重伤。魏行凶后,从宋身上劫得人民币200元。
  同年4月6日晚7时45分许,被告人魏广秀携带钝斧,窜至本市杨浦区闸殷路,尾随单身行走的妇女杜某至181弄29号门前,持斧朝杜头部敲击数下,造成被害人杜某左额部、左顶部、枕部挫裂创,致轻伤。魏行凶后,从杜身上劫得拎包l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等物。
  当晚9时许,被告人魏广秀又携带作案工具钝斧,窜至本市宝山区湖南镇卫生科路,趁单身行走的青年妇女高某不备,持斧猛击高的头部,造成被害人高某开放性颅脑损伤,致重伤。魏行凶后,从高身上劫得皮包l只,内有人民币数10元和价值人民币335元的摩托罗拉数字式寻呼机1只,以及化妆品等物。
  同年4月14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魏广秀携带钝斧,窜至本市共青森林公园“盈湖垂钓”景点处,趁正在该处休息的周某、朱某2位老人不备,持斧猛砸 2人头部,造成被害人朱某额部、左顶部和右顶部头皮挫裂创,左额骨凹陷性骨折,周某左眼后弓部皮肤处有l处挫裂创,左额眶缘骨骨折,均致轻伤。魏行凶后,从周身上劫得合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金项链l根、金戒指1枚。
  以上事实,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魏广秀当庭作了供认,魏供认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手段,以及劫得财物的种类、特征、数额等,均与公诉人指控的事实、证据相符,并当庭经诉讼各方质证、核实。公诉人举证的从魏广秀住处查获的一寻呼机,其号码与被害人被劫寻呼机号码一致;从魏广秀和其亲友处查获的金饰品、手表、皮夹、背包等,经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亲属辨认,确认均系被害人被劫物品。上海市价格事务所《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魏广秀所劫物品的价值。公安机《尸体检验报告》、《损伤鉴定报告》证实魏广秀在抢劫中致2人死亡并重伤、轻伤各6人的事实。从魏广秀住处查获的钝斧一把,魏供述是其实施13起抢劫的作案工具,经法医鉴定,该钝斧上沾有人血,该钝斧能形成14名被害人头部的伤痕。此外,还有证实魏广秀有作案时间、条件的诸多证人的证词以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报案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广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作案13次,劫取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00余元,并致2人死亡,重伤、轻伤各6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广秀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魏广秀于 1997年3月18日对胡淑华实施犯罪一节,魏是在采用暴力劫取财物过程中致胡死亡,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因此对被害人胡淑华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要求对魏此节犯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魏广秀的辨护人关于此节部分加害情节的辩护,本院认为,这不影响对魏的定性和量刑。被告人魏广秀犯抢劫罪罪行极其严重,且魏刑满释放后未满3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惩处,故对被害周美丽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于以支持,对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61条、第53条第1 款、第6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广秀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犯罪工具钝斧1把予以没收,赃物、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审 判 长 沈行恺  
审 判 员 薛 振  
人民陪审员 钱慧珍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燕  
发表于 2007-3-13 11: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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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2: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嘛,现在就是什么都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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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5: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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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5: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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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6: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L 现在怎么尽是些这样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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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6: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早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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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6: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怎么尽是些这样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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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9: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知道早晚要挨枪子的事,怎么还是有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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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09: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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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09: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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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0: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钱的威力所致,大家都来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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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0: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合法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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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5: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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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6: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傻了,抢钱也要找有钱的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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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6: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恐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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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6: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温柔MM需要保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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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9: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枪毙一千次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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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09: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怕了,说不定哪天见阎王了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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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11: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社会疯子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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