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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判决免除邓玉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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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3: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13: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巴东法院, 终于被网络压力逼得服软了, 左判右判  最后还是给了平凡的打工妹一个清白, 只要有网络在, 我想不久的将来, 新中国永远不会出现-------”六月飞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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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7: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真是大快人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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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8: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苍天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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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9: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大快人心?

这个不是吧,这是转移视线

仅仅是稍微松一口气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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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9: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判的不公啊,明明是正当防卫,却被定性为防卫过当。一个柔弱女子面对两个壮汉的推搡和侮辱,还能做出怎样理智的判断?当着众多众多同事的面,遭到如此羞辱,一个年轻女孩还能怎样冷静?邓玉娇是圣女,法官们只是和稀泥、搞平衡的官场油条。

[ 本帖最后由 tanmaodou 于 2009-6-17 09: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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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6: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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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7: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这样判就不错了!
他们的确是受网络的影响!这才还她一个公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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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7: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时评:邓玉娇的“获罪免刑”不能被叫做“胜利”2009年06月17日 16:40 来源:兰州晚报 发表评论  
  备受公众关注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终于有了结果,据人民网报道,6月16日,该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这个判决真的很符合公众的心理与期待。毕竟邓玉娇是一个弱女子,而站在她的对立面的是官员,而且手里还有一沓钞票(也许是公款)。强弱之势,一看就明,大多数公众也是弱势,舆论一旦发散开来,大家自然是惺惺相惜,把所有的“理”都倒向弱势一方,所以邓玉娇刚刚被判免予处罚,网上就有人欢呼“胜利”。

  我认为这与“胜利”无关!跟帖看帖也好,写博留言也罢,我们最正确的姿态只能是关注,不是推着小车吱扭扭上战场支前———这毕竟只是一场诉讼,而不是一场战争,更不是一场体育比赛。所以最终的任何结果只能是结果,并不适合用“胜利”二字去表述。我们要的只是一个公正的判决,这样的判决需要的是冷静与理智,它只应当遵从于事实,量责于法律,而不应当屈从于任何强大的势力,官员的官威不行,网络上排山倒海的声音也不行。

  回过头来看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也许它传递着这样一个讯息:防卫过当,你依然是有罪的,免予处罚只是因为“别的原因”。至于“别的原因”除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自首情节”这两点之外,有没有网民给予的巨大压力?这里不敢胡咧咧,但我希望我们的法律能顶得住任何压力,能独立于一切牵绊之外,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网上的声音再大,官员的势力再强,均不能左右最终的结果。

  遗憾的是,一些社会事件之所以引起关注,只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体系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总是如钟摆一样晃个不停,起不到“定盘星”的作用。经常的故事情节都是这样:先是经不起推敲的司法调查或者结果,然后是普遍的公众质疑,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重新调查又有了新的结果,新的结果或多或少与大众的判断相同,最后是“严肃处理”,公众得到一个较为满意但不是特别满意的结果,然后事态被新的新闻事件所取代,渐渐平息。“躲猫猫”、“俯卧撑”和现在的“邓玉娇案”,莫不沿袭了这一过程。

  这样的过程看似是民意的放大和得到尊重的结果,但又觉得脖子后面总有那么一股小凉风,因为我总是极不自然的想:如果没有网络呢?(蔡宁祯)

[ 本帖最后由 天涯海角1216 于 2009-6-17 18: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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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07: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荒唐!故意伤害罪还防卫过当?

[ 本帖最后由 weijun189 于 2009-6-18 07: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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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2: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防卫过当判的话,那被杀的家属是不是还可以民事诉讼,要民事赔偿啊?那不是留下个大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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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3: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按故意伤害罪定罪,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死者家属是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那法院可就没理由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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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4: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等官员,中国多一个不多,少一个不少,死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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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5: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tanmaodou 的帖子

觉得说得很有道理,有钱就了不起吗?深恶痛疾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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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6: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邓玉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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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9: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X,这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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