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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讨薪受辱杀人 该判死刑吗?
2005年09月08日 15:54
王斌余原本老实本分,是一只逼急了咬人的“兔子”。17岁到外面打工,因父亲治病急需用钱,他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无良老板只给50元。他气不过,去找劳动部门,包工头却诬赖其偷了铝皮,拒给工钱。身无分文的他到包工头家要点生活费,被骂成“像条狗”,还遭到拳打脚踢。在这种情况下,失控杀人。“激愤”杀人之后,他“从容”自首。后被判处死刑。
连杀四人、重伤一人,按照现有的法律标准,农民王斌余难逃一死,这也正是司法机关迅速判其死刑的原因吧。但有人在媒体上撰文求“情”,这种情与法的冲突,大有突破临界点之势。正如孙志刚没有想到,自己屈死的生命会换来一部恶法的废除,农民王斌余恐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会将一个巨大的问题抛给全国公众,导致舆论沸腾。
如果从同意或不同意判处王斌余死刑的角度来看,大体可以作如下分析。“杀人偿命”,不判他死刑,于法不公,社会就没有安全感。不过,如果不是为富不仁类似于被杀包工头一类的,恐怕不至于如此恐慌——王斌余对于普通人是不会具有多大威胁的。所以多数同情意见认为:王斌余是被逼无奈,在法律不能保护他的权益、在社会不能公正地对待他的时候,走这条路也是“情有可原”。
如果说“王斌余”事件(还有此前的“阿星事件”)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社会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那么公众不同寻常的反应则是反映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的精神状态。绝大多数同情王斌余的人,不仅仅是出于道德判断那么简单,也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自觉,而是借“王斌余”之酒,浇自己心中块垒。对此,我们理应深刻反思。这种反思,不是为心理扭曲的杀人犯开脱,恰恰相反,目的是为了摆脱对这极端少数的过分注意,而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占着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人的心灵:他们之喜、忧、乐、怒。毕竟,与我们日常打交道的,构成和谐社会之主体的,更多的是这些普通人。
来源: 潇湘晨报
http://news.phoenixtv.com/phoenixtv/83899360038879232/20050908/6303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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