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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适龄大学生业已成熟的性器官进行卓有成效的管制,对中国以教育部为核心的相关部门来说,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于是,教育管理部门与大学生之间关于性生活能否自主的博弈,长久以来一直在持续,并于今年达到高潮。
年初,教育部发文,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万众瞩目。文件的面世,乃是目睹不少大学生因“非法同居”被开除学籍,“一失足成千古恨”,酿成许多悲剧,为了缓和学生与校方、高校校规与国家法律的矛盾而不得不出台。本来,无论校内校外,“非法同居”广泛存在,若是社会人士,一般不受管制,存在交易的也往往罚款了事;然而一旦发生在校园,便被视为洪水猛兽,校方扮作清高,将自然之性看得比学生的前途还重,不惜痛下杀手。以此观之,教育部文件的“本意”是为大学生的“非法同居”提供合法化依据,告诉校方不要再多管闲事,由他们去吧。遗憾的是,大学生的同居往往并不通向结婚——这是一个易于同居而难于结婚的时代,因此即便禁令撤除,恐怕真正结婚的极少,“非法同居”的仍多,而众高校仍将不断上演“法不容情”的惨祸。
6月下旬,媒体报道《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在学生中引起轩然大波。前几个大家都有共识,确属“丑恶”现象,因此争议主要集中在“一夜情”上。关于一夜情论述众多,其中美国著名社会学家John.K.C.如此批判:“一夜情主要是基于男女双方动物性的吸引,男女主角更多考虑的是对方的外貌、身体等非社会性因素,而忽略了恋人相处时应注重的主因,例如性格、品质、修养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夜情是一种社会退步的表现,是人向动物的一种退化。”显然,这段论述有着浓厚的进化论味道。尽管人要天天向上,但事实上很难做到,一个大学生在某一个夜晚因为感情冲动退化成了动物,第二天就被学校开除了,连重新做人的机会都没有,这代价未免太大。
到了7月中旬,媒体又曝光,复旦大学将于9月1日起实行的《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对“非婚性行为”的处分有了一些松动,原规定“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与两名以上异性发生非婚性行为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新条例改为“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删除了“未婚先孕或婚外性行为造成怀孕的,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的条款。新条例与时俱进,无疑更为人性化,然而还是留了一个并不光明的尾巴,要对来不及结婚就make love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大学生为什么不能够拥有性的自主?从各部门到各高校,种种规定多如牛毛,然而迄今未见一人、一规章对此问题有过正面、清晰、合理的解释。
上研时有一次听韩毓海先生的课,听到陈独秀的一件逸事。大意是,陈独秀很有个性,他在监狱中无视监规,不肯中断与妻子的性生活;被人质询时,大义凛然地回道:老子犯罪,是思想犯罪,老子的jb又不犯罪!
是啊,有人愿意守身如玉,有人愿做性情中人,大学生jb的事,谁管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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