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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到公共场所亲热,还要保护隐私么”——情侣被偷拍要求道歉,拍照者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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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4 22: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UploadFile=2006041407101860_1145023951.jpg]
昨日,南岸区,一网民正在观看网络上的偷拍照片。记者周凡


力本报讯(记者 杜玉飞)男女情侣幽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第三者拍下照片公布到网上。当事人认为侵犯自身的隐私,要求发图者删除照片并公开道歉,但遭到偷拍网友的拒绝。
6张林间亲热照网上曝光
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在天涯社区重庆版上看到,一则名为“[世态]林间亲热的高清晰照”下,贴着6张一对情侣在林间亲密的照片:女友坐在男友的膝盖上,男友抚摸着女友的脸,除了一张能看见男友部分五官外,大多数是情侣搂抱的背面画面。
发帖者“掐侠”称,他是一名摄影爱好者。本月9日,他到大渡口双山山顶,准备拍摄大渡口的全景,没想到遇到两个人在林间亲热,于是用长焦把两人拍了下来,作为一种美好的东西来欣赏,当天上传到“山城打望”论坛上,并于昨日上午上传到天涯论坛。
女主角要求删帖并道歉
昨日下午1时35分,自称是女主角的网友“偷窥犯法”回复称,“掐侠”偷拍不是错,但是发到互联网上来,就是侵犯隐私的。她要求“掐侠”马上删除照片,并且发帖道歉,否则将诉诸法律。
对此,“掐侠”针锋相对,称当事人都不要隐私了,跑到公共场所里亲热,还想要保护隐私么!现在“摄友”那么多,在公众场所做隐私事情,自己就先放弃了对隐私的保护。而自己没有将照片用于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也未侵犯肖像权。此外,“掐侠”不同意“偷拍”一说,称偷拍是事先知道并且有预谋,而自己属于“抓拍”,是碰巧遇到后拍下来的。
建议亲热应选适当的场所
“在公共场所随意表达情感,所谓的‘隐私’可能被公众所知晓。”律师蒲万纯表示,表达感情应该选择恰当的场所。只要其他人可以轻松进入的场所,都属于公共场所。在本案中,摄影者没有闯入私人生活空间非法拍摄,而是在公共场所拍摄,拍摄没有用于商业盈利,图片没有丑化当事者形象并恶意传播,就没有构成对当事者的侵权。
发表于 2006-4-14 23: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跑到公共场所亲热,还要保护隐私么”——情侣被偷拍要求道歉,拍照者反击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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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15: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跑到公共场所亲热,还要保护隐私么”——情侣被偷拍要求道歉,拍照者反击

呵呵,都不怕被人看到,害怕被人拍到?
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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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16: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跑到公共场所亲热,还要保护隐私么”——情侣被偷拍要求道歉,拍照者反击

公共场所里亲热的固然贱,那些偷拍的一样贱,而且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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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2: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跑到公共场所亲热,还要保护隐私么”——情侣被偷拍要求道歉,拍照者反击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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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6 02: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跑到公共场所亲热,还要保护隐私么”——情侣被偷拍要求道歉,拍照者反击

只是抚摸一下脸而已怕什么被拍!傻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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