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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熊猫烧香病毒作者自白(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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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1: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熊猫烧香病毒作者自白(节选)
每日经济新闻 【转载】 作者:潘晓嬿 2007年02月15日 08:39




        我国首例计算机病毒大案———“熊猫烧香”案日前成功告破,《每日经济新闻》昨日了解到,虽然多家杀毒厂商已发布了专杀工具,但在网上流传的由“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李俊编写的专杀软件程序又一次将“熊猫烧香”和他本人推向风口浪尖。

  据著名律师严义明介绍,李俊此举是否对其量刑有帮助还需整体考虑。

  记者昨日在某杀毒工具下载网站上看到,“熊猫烧香”专杀工具后赫然写着“李俊”二字,据其软件介绍称,这是由“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李俊在狱中编写的程序。记者发现,该软件昨日刚在新浪网被更新,但其下载次数已经突破60000。

  在“熊猫烧香”案告破后,《每日经济新闻》采访的资深法律专家曾表示,李俊可能会被定位多宗罪,最终根据刑法“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量刑。

  而对于李俊交出专杀工具一事,著名律师严义明表示,李俊此举或许会对其最终量刑有帮助,但还需作整体衡量。据严律师称,鉴于“熊猫烧香”病毒已经传播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李军的行为属于采取措施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这只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一个情节,但也可不做考虑,李俊此举的作用还要根据“熊猫烧香”病毒造成的后果和他编写的专杀工具的作用来整体考虑。

  此前有媒体报道,李俊在被捕前就已考虑发布“熊猫杀毒”的专杀工具,但因担心暴露身份而作罢。据严律师介绍,若李俊在“熊猫烧香”病毒传播前发布其专杀工具,那么其行为就将属于犯罪终止。

  另外,据了解,李俊编写的“熊猫烧香”的专杀软件程序已经上交湖北警方,但据仙桃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上的消息称,到目前为止,未在任何网站正式发布经公安部鉴定由犯罪嫌疑人李俊编写的“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该专杀工具将在通过公安部鉴定后,择日在www.xt110.net网站上予以发布,供网民下载。

熊猫烧香作者狱中自白 (节选)

  各位网友:你们好!我是熊猫烧香的第一版作者。

  我真的没有想到熊猫烧香在短短的两个月竟然疯狂感染到这个地步,真的是我的不对,或许真的是我低估了网络的力量,它的散播速度是我想不到的!对于所有中毒的网友,企业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打击,我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很对不起!

  我要解释一些事情,有人说熊猫烧香更改熊猫的图标是我在诋毁大熊猫!这里我要解释下,这是绝对没有的事情,完全是出于这个图片比较让我个人喜欢,才会用的!

  还有关于变种,我写这个的初衷也是这个,纯粹是为了编程研究,对于出了这么多变种,我是根本想不到的,这个责任也不全是在我的!我在这里承诺,本人是绝对没有更新过任何变种!

  关于中毒后的一些错误,有人中毒后会有蓝屏,无声,卡死,文件丢失这些现象!蓝屏和死机的原因很多可能,熊猫的主程序是不会造成电脑死机或蓝屏的,更不会把别人里面的文件弄丢失!

  还有人说我是个心理变态,我在前面已经说了,感染的速度,变种的数量是我所料想不到的。

  还有,我写这个病毒的初衷完全是为了编程研究。对于这个评论,我也就不多说什么了!

  ……

  这是我写的一个专杀程序,肯定是比不上专业级的杀毒软件了,但是我想这是我最后能给大家做的事情了。

  熊猫走了,是结束吗?不是的,网络永远没有安全的时候,或许在不久,会有很多更厉害的病毒出来!所以我在这里提醒大家,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并不是你应该注意的,而是你必须懂得和去做的一些事情!

  再一次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我发出这个专杀,愿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熊猫烧香的作者。

  2007年2月9日于仙桃市第一看守所。
发表于 2007-2-15 12: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等不到升级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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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4: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传播病毒的人太可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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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9: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俊此心可嘉,应予从宽。我就不明白,那么多中毒的,为什么?
我没防火墙,裸奔,基本没玩游戏,极少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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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9: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智商的头脑,可惜用错了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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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21: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希望他聪明的智商发挥在正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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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01: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伙子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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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12: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用到正道上,社会教育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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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14: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盗亦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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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2-16 18: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这样看是否正确:编写病毒是没有罪的,但恶意传播病毒才构成犯罪,靠传播病毒或者恶意程序以谋取金钱上的利益为目的,从而给其它无辜计算机造成伤害的,那就是罪上加罪!李俊等人正是如此。由此我们想到了那些带有明显商业目的、谋取经济利益的流氓软件或者恶意程序或多或少的也触及到了法律!虾皮一家之言,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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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19: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样的人才都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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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22: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高手走错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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