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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寻同性恋人:并非权利都可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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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18 08: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一男子在大街上公然贴启事征寻同性恋人的行为在广州市民中引起讨论,该启事写道:“本人是个男同性恋者,今年23岁,长相英俊,希望有机会认识有缘的男同性恋朋友。”附近的居民对启事贴在如此惹眼的路边还是颇为反感。他们说,这种在公厕或网上见得更多一些的广告搞得如此张扬多少让人感到有些别扭。
  
  诚然,同性恋者有表达自己偏好和结婚的权利,但是,这并不代表类似的私人权利都可以拿到公共场合中示众。少数群体私人权利表达的受保护,必须在不触犯社会公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否则就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法律的追究。
  
  对同性恋的理解与宽容,是现代社会的进步。但是,目前社会尚无力解决同性恋所带来的伦理的错位和相关的医学问题,无力承担起这种行为蔓延的后果,所以,这种权利也就只能被限制在一定的圈子内说说。
  
  权利的表达和认同,有三个层次的展示平台———广场、走廊和内室。符合公共规范的行为才可以在“广场”上得到表达,否则,就只能限定于走廊和内室的小范围内,在社会的隐蔽角落中表现。在特定的社会接受程度和文明发展水平中,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些合人性但不合社会性的行为,只能受到限制,只能停留在走廊和内室层次的接受。
  
  对同性恋者征婚的行为持“保守”态度,并非走到“宽容”的对立面,而是“负责任”的同义词。
发表于 2002-12-18 09: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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