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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能否乘公交的另一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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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29 09: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报道,目前市民对乞丐能否乘公交产生了争议,笔者注意到,在争议中有人说,不准乞丐上车是侵犯他们的人格权。对这种说法,我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单独讨论乞丐能否乘公交其实并没有什么意义,我们应关注的是乞丐一些社会行为的危害性。
  首先,对乞丐这一社会身份在案例(姑且称之为一个案例)中的法律意义能否得到承认,我深表怀疑。词典中解释乞丐为“靠乞讨过活的人”,但依靠乞讨如果没有违法乱纪或败坏社会道德,他们也应该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因此,如果将“乞丐”作为此案例的切入口,我们可能永远无法得到正确答案。因为我们对它的属性难以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严格判断。仔细分析,乘客之所以拒绝乞丐上车,其实针对的是乞丐的现实表现而不是其特有身份。比如说衣着光鲜的乞丐,他们不会拒绝,举止合乎礼仪的乞丐,他们也不会拒绝。他们拒绝的是这一类乞丐:衣衫褴褛,身上散发着几天来走街入巷的异味;举止行为不检点,露出什么不该露出的东西等等。
  这样分析就为我们下一步得出结论奠定了基础,搭乘公共汽车当然是人所共有的权利。因为公共汽车属于公共场所,只要买了票,就有坐公共汽车的自由,乞丐也如此。但是,我们应看到,社会虽无形限制了公共汽车的合同自由权,却也在无形中规定了每一个公共汽车的乘客都应该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社会公平良俗,尊重其他乘客的人格尊严。公共汽车如此,其他公共场合也是如此,比如你不能在街头裸体,这样不仅损害公共道德,也会影响交通秩序。因此,每位乘客买票上车,在享有公共汽车服务的同时,也自然承担了遵守公共道德和尊重公共汽车上的其他人人格尊严的义务。要特别强调的是,公共汽车是个特殊的场合,许多人挤在一块共同搭乘,也就是说在搭乘中,公共汽车与公共汽车上所有人共同订立了合同。在这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乘客违反规定,侵犯公共秩序,侵犯其他合同人人身权利时,其他合同人完全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一个乞丐可以上车,但是如果公共汽车上任何一个人认为这个乞丐的气味或是举止严重干扰了公共秩序,侵犯自己的人格尊严,完全可以向汽车司机进行投诉。作为合同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司机就可以对乞丐的行为进行确认,在确有其事后,可驱赶其下车。
  我想不独是对乞丐如此,只要任何一个社会人在公共汽车上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合理合法的处理。
发表于 2002-11-29 13: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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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29 15: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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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帅也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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