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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20万替我生孩子 借腹生子惊现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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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20 21: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洋网讯 一张借腹生子的告示贴在了天津市武清区一个市场内,头一次遇到这种稀奇事的人们既好奇又诧异。
  昨天(12-19)早晨,许多到武清区泉州路批发市场批发货物的小贩们,在市场内的一根电线杆上发现了一张“借腹生子”的告示,告示上只有短短的几句话:“和平区某私企老总因其妻无法怀孕,现借腹生子。找20———30岁妇女,签合同,先付定金两万,面试合格后,在市区花园别墅生活。物质、生活条件优越,租期两年。”这张告示立即吸引了很多人围观。
  ■■细节对话
  生男20万元生女也得10万元
  按照告示上留下的传呼号,记者与自称姓张的委托人取得了联系。
  记者:这张告示上的内容是真的吗?
  张某:是真的。因为老总的妻子不能怀孕,但老总又担心自己的家产后继无人,才想出了一个这样的方法。
  记者:借腹生子这件事,老总的妻子知道吗?
  张某:他妻子知道,是经过他们夫妻两个人协商后同意的。
  记者:你们对怀孕的人都有什么要求?
  张某:身体得好,而且生完孩子拿了钱就再也不回来了。
  记者:怎么算费用呢?
  张某:先给2万定金,如果生的是男孩就付给女方20万,女孩给10万,但这个孩子必须经过亲子鉴定,确定是老总的骨肉才行。在两年的时间内,女方要住到老总提供的高级别墅内,直到把孩子生下才能离开。
  张某说话带着明显的武清口音,他反复询问记者是否真心应聘,并表示将安排时间进行面试。
  ■■细节说法
  借腹生子违反公序良俗
  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婚姻处的李处长说,借腹生子不仅涉及道德的范畴,它对婚姻制度和计划生育制度都是一种挑战。
  如果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不能算犯了重婚罪,但对家庭和婚姻的影响却很难估量。
  律师:
  国鹏律师事务所的潘海涛律师认为,借腹生子签定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名男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如果这种事情普及,就会使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冲击,就违反了公共利益。虽然这名男子有生育权,但他采用的这种方法不受法律保护。
  ■■链接
  借腹生子矛盾重重
  链接之一:
  云南麒麟区一对夫妻结婚后,由于妻子不能生育,夫妇俩遂与另一女子王女士协商花1.5万元向其“借腹生子”。孩子出生后,妻子却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诉称丈夫与王女士犯了重婚罪。法院审理认为,其丈夫采用交易的方式,与人协商“借腹生子”,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应受谴责,但是两人没有重婚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未形成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
  链接之二:
  26岁的长沙县人晓馨,因为嫂子患了子宫肌瘤,无法生育。她便与哥哥和嫂子去上海,先取出哥嫂的精子和卵子,然后将其植入自己的体内。独自坐月子后,晓馨却萌发了强烈的母爱。“10年、20年后,若我想去探望孩子,我还能获得监护权吗?我还是她真正意义上的母亲吗?”
  链接之三:
  河源市紫金县一对不能生育的夫妇,竟然荒唐地订下“婚外生育协议”,妻子秀萍同意丈夫与别的女人同居借腹生子以传宗接代。不料男方假戏真演,女方追悔莫及,闹得夫妻一拍两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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