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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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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6 18: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串子案庭上激辩三焦点,判决结果未当庭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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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2002-12-06 14: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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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绝法庭调解
  吉林今天消息 据《新文化报》报道:前天上午8时40分,轰动全国的“通化串子案”准时在吉林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以及庭前交换证据的情况,法庭归纳出两点无争议事实,随后法庭又就本案归纳出三大争议的焦点问题。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陈述,指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审判长最后提出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但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将依法进行判决。判决结果没有当庭作出。据了解,原告赵盛强、孙华东夫妇和赵达、孙超要求索赔的金额超过了300万元。
  二点无争议事实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以及庭前交换证据的情况,法庭归纳了两条无争议事实:一、原告赵盛强和宫克即夫妻关系,1981年10月29日,原告宫克在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妇产科顺产一男婴,出院后该男婴取名赵达,由二名原告抚养至今。据辽宁省公安厅2002年2月5日出具的DNA亲子鉴定结论,赵达与二原告无血缘关系,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原因是被告疏于管理。
  二、原告赵盛强夫妇在寻子及为赵达寻亲期间共花销各种费用累计四五万元。
  对上述法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原、被告及代理人均表示无异议。
  三大争议的焦点
  一、原告赵盛强夫妇要求被告赔偿因车辆肇事造成委托律师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原告代理人提出,2002年2月6日,原告委托的律师马某同原告夫妇及孙华东夫妇前往辽宁省公安厅去取亲子鉴定的过程中发生车祸,原告委托的律师在医院看病治疗共花医疗费1742元,同时该人仍需继续治疗。
  被告代理人看过有关证据后认为,原告律师出车祸医治的费用不应转嫁给通化市人民医院,该事件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原告赵盛强夫妇要求被告承担赵达抚养费18万元,是否予以保护?
  原告宫克提出,抚养赵达21年,不可能记住赵达每天花多少钱,这18万元钱只是估算的。
  三、原告赵盛强夫妇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50万元有无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人认为,通化市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意见中第二部分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该掌握在500-700元之间,二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损失费过高。
新闻回放
  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民医院生孩子,可是20年后,由于一次偶然的输血,两对夫妻才发现抚养了20年的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经过亲子鉴定,赵盛强夫妇找回了自己的亲生儿子——由孙华东夫妇抚养长大的孙超;可是鉴定结果显示,由赵盛强夫妇养大的赵达却并不是孙华东夫妇的亲生儿子。虽然经过多方寻找,至今孙华东夫妇仍没有找到自己的亲生儿子,赵达也没有找到自己的生身父母。无奈之中,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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