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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一个早泄强奸犯的自我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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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0: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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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10536123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一个早泄强奸犯的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感谢能给予我一次自我辩护的机会,在此,我要对自己做从轻处罚的辩护。
对于本人在担任XX厂车间主任期间强奸4名女工的罪行,如起诉书中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而且我从一开始就供认不讳。我愿意为自己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我认为我的强奸行为尚不算恶劣,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人“未大规模对车间内女职工进行强奸”。
在我担任车间主任这一年半的时间里,有数十名年轻女职工归我管理,她们大都青春貌美,姿色诱人。我完全有条件对她们进行广泛的普及性的强奸。但是,我没有这做,这是因为我不愿意让自己膨胀的欲望伤害到太多姑娘,所以我很负责任地约束了自己的行为,只选择了和我关系比较亲近的四个姑娘。
可以说,我已经以这种理性的自我约束,保护了另外几十名女工的利益。希望法官能理解我这壮年男子的心情,予以宽大处理。

二:本人“未长期、未多次对被害人进行强奸”。
在这一年半里,对小张、小王,我只强奸了各一次(之后她们就辞职走了);对小李、小赵,我只强奸了各两次,每人每次的间隔都不超过一个月。这点儿时间对于一年半来说实在很短,算不得“长期”。
在汉语语法中,“多次”应该是指三次及三次以上,而我对每个受害人最多只强奸了两次。所以我的行为不算“多次”。

三:本人“未长时间对被害人进行强奸”。
首先,这里有我的妻子出具的证明材料,她能证明我结婚十年以来一直患有严重的早泄,每次行房的“有效时间”不超过三分钟。按照医学权威观点,三分钟以下都算早泄。
其次,这里有我三个情人和两个熟识的“小姐”的证词,她们也能证明我早泄。而且我的第一个情人还能证明十多年前我的情况更糟糕,是典型的“举而不坚”,后来吃了药才勉强成为“坚而不久”的。
而且,这里有我市第一中心医院男科医生开具的早泄诊断书,说明我的身体状况不足以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顶多只是皮外伤而已。
我们都知道,强奸过程越长,受害人的痛苦越大。而我能把时间控制在3分钟内,就减轻了伤害程度,缩短了她们身体上精神上的疼痛时间。这无疑是应该考虑从轻处罚的。

对于小王的证词中所说,强奸时间长达半小时,我认为这是她的幻觉,因为她当时还是个处女,所以对这种新鲜事情很陌生,就会感觉过程很长。
我是有证据的:当天上午开部门例会开到11点40,这有会议记录可以证明。而中午12点食堂开饭,我和每天一样,第一个排队打饭,这有卖饭的大师傅证明。再刨掉从会议室到我办公室再到食堂的走路时间,真正能和小王在屋里行事的时间没剩多少了。那天是12月份吧,脱衣服还得半天呢。所以,请法官按实际情况做出判断——我真的没超过三分钟啊!

在此,我对第一中心医院妇产科的检测水平提出质疑:为什么不能对实行性行为的具体时间长短、动作次数、激烈程度做出准确的数据判断呢?强奸3分钟与30分钟的效果能一样吗?不把这搞清楚,我们男人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呀?

四:本人没有犯“奸淫幼女罪”
首先,我并不清楚小李今年才13岁半。因为工厂不能雇佣童工啊!她是怎么被招进来的,这应该找人事部门调查,与我无关。
其次,“奸淫幼女罪”已经不是刑法中的罪名了。
虽然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在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所有强奸罪都统一称为“强奸罪”。所以我对小李的强奸也只是一般的强奸,而不适用于加重处罚。

五:本人有自首情节。
当我试图猥亵小冯遭到拒绝后,她跑到车间大哭,小李小赵也一起哭。我就认识到了自己以前的错误是不可原谅的,所以在厂长找到我时,我就主动坦诚了犯罪事实。而当小张小王三天后也回工厂指认我时,我立即也承认了——我不是故意隐瞒这三天,而是为了保护她俩的隐私,因为这种事情,不经过她们同意的话,我不能乱说,她们还小,我得保护她们的脸面呀。
希望法庭认可我这些主动自首的情节,从轻发落。

六:本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她们4个人不仅没有重伤、没有怀孕、没有死亡,而且,我还充分使用了车间主任的职权,在每次强奸后都给当事人多放了一天假,不扣工资。这说明我还是很体恤她们身体的。

纵上所述,本人虽然强奸了4名女工,但性质并不恶劣,时间不长,次数不多,范围不大,强度也不怎么强,未奸淫幼女,而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完全符合从轻发落的法律规定。

我听说,淄博市法院系统刚刚启动了刑事量刑数字化管理制度。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只需将被告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轻点鼠标,电脑就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被告进行适当量刑。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电脑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量刑时对其适当减刑,从而实现了刑事量刑数字化。
虽然咱们这个法院还没有这套设备,但也应该按同样的理念量刑啊。

据我所知,本法庭曾对一强奸过程长达1小时的罪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虽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判例法,也请法官按照相同的原则斟酌我的案件。建议具体判决计算如下:
10年(他判的刑期)除以60分钟(他强奸的时间长度)乘以3分钟(我每次强奸时间)再乘以6次(我总共强奸了4人6次)=3年。
再考虑我的自首情节,还能再宽大些么?
哦?不行了?3年是最低线了?
唉,那我也没办法了。您们看着办吧!

我相信,你们是良知和法律的代言人,你们的判决一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

被告人:杨不违
发表于 2006-10-7 11: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倒这样的人,拿去“腌”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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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2: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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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4: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判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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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4: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做那个,也经对方同意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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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4: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做那个,也经对方同意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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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6: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一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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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6: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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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6: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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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6: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乱拿了别人的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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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7 19: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其实也有此道理的。。。。一定程度上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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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09: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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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0: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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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4: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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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5: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能说了,但说的再怎么样也还不是把人家给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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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6: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领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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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9: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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