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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公车为何成了“公款买的私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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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8: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车为何成了“公款买的私车”  

2006年10月26日 00:00:07  来源:新华网   

    孙化民 

    10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国庆黄金周,江苏省某地级市一位局长的专车司机老黄(化名),天天忙得早出晚归。七天过后,老黄感慨:“公车,就是用公款买的私车”。

    看看老黄在黄金周的日程表,就知道他的感慨是由衷而发。从10月1日到7日,除了局长自己的私事,就是局长亲属与朋友的私事,除了吃饭,就是送礼。其实,老黄的经历不是个例,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他的黄金周日程,只是公车乱象的冰山一角。据《学习时报》和其它媒体披露,公车名为公车,实际上用在公务的只有三分之一,用在干部私事的占三分之一,用在干部家属的又占三分之一。

    公车由“公”变“私”,除了一些官员素质不高外,制度上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学者焦建国曾撰文称,公车等职务消费是一个模糊的“灰箱”。在这个“灰箱”内,既有公务人员履行公务必须的消费,也有履行公务需要,但不需要那么多或那么奢侈的过度消费,还有利用职务之便或假借履行公务用于满足个人需要的个人消费。其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职务消费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时期供给制的老办法。这种办法使许多支出鱼目混珠、公私不分,各种正当的或不正当的支出,同时搅和在“灰箱”内,导致一些官员“花公家的钱不心疼”。

    法学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以此推论,“灰箱”不破,公车永远是“公款买的私车”,公车腐败就难以消除。

    治沉疴痼疾,靠个人觉悟难见效。笔者以为,不妨尝试公务消费货币化。具体讲,就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消费的客观需要,吸纳一些地方成功探索的经验,科学合理地核定职务消费标准,逐步将职务消费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货币化的轨道,依靠完善的财政、审计、纪检的监控,实现“阳光下的消费”。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8 18: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富榜富豪欠税何以触犯众怒
文章提供: 和讯网 于 2006-10-22 4:47:58
文章作者: 陈随有


  据报道,今年7月,广州市地税局发出今年第2号欠税公告,将广州市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欠税200万元以上的41家企业曝光。这41家欠税大户中,有31家都是房地产企业,占被公告企业的七成多。一位名列“2006胡润百富榜”前十名的房地产大亨,虽个人坐拥财富100亿元,其所拥有的大集团却连续几年欠下巨额税款,经税务部门多次催缴,至今仍欠税达2800万元(不含滞纳金)。

  这则消息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人对富人欠税的做法表示愤慨。富人欠税为何触犯众怒?这是一个颇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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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各国,纳税的主体基本都以富人为主。以美国为例,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缴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缴纳的。而在我国,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目前很多人感觉到税负过重,是因为我们的税负负担不均衡,税负集中在一部分人身上。比如工薪阶层会觉得税负重,而富裕阶层就不会觉得税负重。”尽管我国在税收制度设计时,减轻了富人的纳税“负担”,他们依然利用各种资源和途径,偷税、逃税和欠税,千方百计推卸纳税责任,这种做法扭曲、化解了税收的调节作用,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导致富者更富、贫者更贫,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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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对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研究,现在,中国的社会结构呈现出一个倒过来的“丁字型”———财富集中化程度比较高,中国社会下层的比例过大,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李强教授指出:“这是一种紧张的社会结构”。我国之所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就是为了构筑一个中产阶级占主体的“橄榄型”结构,富人恶意逃避纳税义务,显然与这一目标严重背离。

  而且,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政府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资金,都来源于公民的纳税。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谁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如果富人逃避责任,相关缺口很容易转嫁到公众身上,导致公众的税负加重。另一方面,富人如果通过各种方式偷税、逃税和欠税,其所履行的义务与他们所享受的权利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对等,富人等于是用很少的责任去享受更多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其实质是与民争利。

  因此,富人在税收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很容易触动公众敏感的神经,招致批评乃至引起公愤。尤其是,近年来,房地产企业在房价上涨的过程中,赚取了丰厚的利润,他们不仅不积极回报社会,反而一再成为偷税、漏收、逃税、欠税的主体,怎不令公众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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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人明目张胆地欠税,也考验着税务机关的征缴能力和我国法律的威严。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充分的追缴权利和完善的追缴手段,并明确规定欠税是一种税务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对富人欠税,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作为,让欠税者付出代价———这是平息众怒的最好方式。


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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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21: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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