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治多户人家擅自合用一条ADSL线路共同上网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使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多户人家擅自合用一条ADSL线路共同上网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多户人家擅自合用一条ADSL线路共同上网行为是指由一个用户向国际联网接入单位申请一条ADSL线路,然后利用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将线路提供给其他用户使用,以达到多户人家合用一条ADSL线路共同上网目的的行为。
二、多户人家擅自合用一条ADSL线路共同上网,其中,未向接入单位申请线路并付费的用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向接入单位申请线路并付费、但擅自将线路提供给其他用户使用的用户(即机主)的行为,则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均属违法行为。
三、擅自合用一条ADSL线路共同上网的用户,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有关设备,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对违法者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未向接入单位申请线路并付费的用户,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2.对已向接入单位申请线路并付费、但擅自将线路提供给其他用户使用的用户(即机主),公安机关将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公安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