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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典患者遗体处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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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6 22: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5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为有效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做如下规定:
  一、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转运,不得采用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三、各殡仪馆须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使用专用的车辆运输,专炉火化遗体;遗体沾染的车辆和区域要及时严格消毒。
  四、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对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要对殡仪馆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遗体接尸火化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病知识,提供必需的防护用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
  六、回民等少数民族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照民族习俗进行安置。
  七、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因非传染性典型肺炎在境内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其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死者家属的意愿实施外运。
  八、对因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情况,民政和卫生部门应按系统分别登记并向上级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表于 2003-4-26 23: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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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26 23: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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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7 00: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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