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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某学院一对大学生情侣外出旅游时发生了性关系,并且有了爱情的结晶,结果被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开除,并通报全校引以为戒。这对情侣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拟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尊严。
此事一经报道,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话题又被重新提起,而且观点还是两派:赞同的认为这是作为成人的大学生的权利,学校的管理规定“大不过”《婚姻法》;反对的主要是基于一些现实考虑并辅以相关法理,担心一旦解除禁令遇到麻烦的首先还是大学生自己。
笔者以为,权利的实现确实需要现实基础,但有些权利关键不是能否实现,而是有没有的问题。在校大学生结婚的权利就属于后者。正像有论者在对独身女性能否要孩子这一问题上所主张的一样,法律关心的只能是权利的有无,而不能及于权利实现的技术层面。实际上,大学生即便有结婚的权利,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一定要用这一权利。对于在校结婚的利弊,他们自己会进行权衡的。纵使由于缺乏深思熟虑而不得不吞咽这颗“早知现在何必当初”的苦果,那也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学校绝无义务承担“失察”的责任。
当然,在现今的环境下,一旦“出事”学校可能并不会这么轻松。这里涉及到学校的角色定位,或者说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学校扮演的都是与家长类似的角色,对学生拥有绝对的权威,古语所谓“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倒是能很恰当地描述这种关系。从这个前提出发,学校制定的诸多制度不免都带有家规性质,其权威性不容置疑。权利与责任总是对等的,如果学生在校“出事”,有些家长肯定会找上门来追究学校“失察”的责任。
其实如果从最低限度讲,学校不过是个学习的公共场所,并有一些必不可少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规章,而这仅限于任何一个人不能影响别人学习。学生同居甚至结婚,都是性成熟和情感发展的结果,禁止是徒劳的(据说现在大学生校外租房同居已相当普遍);并且这完全是个人的事情,根本不会影响他人学习(别人禁受不住诱惑那是其定力不够)。
因此学校如果仅仅提出一些建议,比如在校结婚会有什么麻烦,而不把这些建议上升为体现学校意志的规章,那是完全可以的,甚至还是值得赞许的;如果以为学生考虑为由禁止学生结婚,那就是把学生当成缺乏独立性的人,把自己的“善意”凌驾于学生之上,迟早会被冲破。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20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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