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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0 12: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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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我终于学会了灌5000帖的方法了!
因为国旗法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旗 法
( 1 9 9 0 年 6 月 2 8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议 通 过
1 9 9 0 年 6 月 2 8 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 8 号 公 布
自 1 9 9 0 年 1 0 月 1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国 旗 的 尊 严, 增 强 公 民 的 国 家 观 念 , 发 扬 爱 国 主义 精 神 , 根 据 宪 法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旗是 五 星 红 旗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旗 按 照 中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第 一 届 全 体 会 议主 席 团 公 布 的 国 旗 制 法 说 明 制 作 。
第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旗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象 征 和 标 志 。
每 个 公 民 和 组 织 , 都 应 当 尊重 和 爱 护 国 旗 。
第 四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国 旗 的 升 挂 和 使 用 , 实施 监 督 管 理 。
外 交 部 、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门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对 各 自管 辖 范 围 内 国 旗 的 升 挂 和 使 用 , 实 施监 督 管 理 。
国 旗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的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企 业 制 作 。
第 五 条 下 列 场 所 或 者 机 构 所在 地 , 应 当 每 日 升 挂 国 旗 :
( 一 ) 北 京 天 安 门 广 场 、 新华 门 ;
( 二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全 国委 员 会 ;
( 三 ) 外 交 部 ;
( 四 ) 出 境 入 境 的 机 场 、 港口 、 火 车 站 和 其 他 边 境 口 岸 , 边 防 海防 哨 所 。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 地 方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人 民政 府 、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 中 国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工 作 日 升 挂 国 旗 。
全 日 制 学 校 , 除 寒 假 、 暑 假和 星 期 日 外 , 应 当 每 日 升 挂 国 旗 。
第 七 条 国 庆 节 、 国 际 劳 动 节、 元 旦 和 春 节 ,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和 各 人民 团 体 应 当 升 挂 国 旗 ;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 城 镇 居民 院 ( 楼 ) 以 及 广 场 、 公 园 等 公 共 活动 场 所 ,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升 挂 国 旗 。
不 以 春 节 为 传 统 节 日 的 少 数民 族 地 区 , 春 节 是 否 升 挂 国 旗 , 由 民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规 定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在 民 族 自 治 地方 成 立 纪 念 日 和 主 要 传 统 民 族 节 日 ,可 以 升 挂 国 旗 。
第 八 条 举 行 重 大 庆 祝 、 纪 念活 动 , 大 型 文 化 、 体 育 活 动 , 大 型 展览 会 , 可 以 升 挂 国 旗 。
第 九 条 外 交 活 动 以 及 国 家 驻外 使 馆 领 馆 和 其 他 外 交 代 表 机 构 升 挂、 使 用 国 旗 的 办 法 , 由 外 交 部 规 定 。
第 十 条 军 事 机 关 、 军 队 营 区、 军 用 舰 船 , 按 照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有 关 规 定 升 挂 国 旗 。
第 十 一 条 民 用 船 舶 和 进 入 中国 领 水 的 外 国 船 舶 升 挂 国 旗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
公 安 部 门 执 行 边 防 、 治 安 、消 防 任 务 的 船 舶 升 挂 国 旗 的 办 法 , 由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
第 十 二 条 依 照 本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升 挂 国 旗 的 ,应 当 早 晨 升 起 , 傍 晚 降 下 。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应 当 升 挂 国 旗的 , 遇 有 恶 劣 天 气 , 可 以 不 升 挂 。
第 十 三 条 升 挂 国 旗 时 , 可 以举 行 升 旗 仪 式 。
举 行 升 旗 仪 式 时 , 在 国 旗 升起 的 过 程 中 , 参 加 者 应 当 面 向 国 旗 肃立 致 敬 , 并 可 以 奏 国 歌 或 者 唱 国 歌 。
全 日 制 中 学 小 学 , 除 假 期 外, 每 周 举 行 一 次 升 旗 仪 式 。
第 十 四 条 下 列 人 士 逝 世 , 下半 旗 志 哀 :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长 、 国 务 院 总 理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主席 ;
( 二 )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议 全 国 委 员 会 主 席 ;
( 三 )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作出 杰 出 贡 献 的 人 ;
( 四 ) 对 世 界 和 平 或 者 人 类进 步 事 业 作 出 杰 出 贡 献 的 人 。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伤 亡 的 不 幸 事件 或 者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重 大 伤 亡 时, 可 以 下 半 旗 志 哀 。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 三 ) 、 (四 ) 项 和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下 半 旗 , 由 国务 院 决 定 。
依 照 本 条 规 定 下 半 旗 的 日 期和 场 所 , 由 国 家 成 立 的 治 丧 机 构 或 者国 务 院 决 定 。
第 十 五 条 升 挂 国 旗 , 应 当 将国 旗 置 于 显 著 的 位 置 。
列 队 举 持 国 旗 和 其 他 旗 帜 行进 时 , 国 旗 应 当 在 其 他 旗 帜 之 前 。
国 旗 与 其 他 旗 帜 同 时 升 挂 时, 应 当 将 国 旗 置 于 中 心 、 较 高 或 者 突出 的 位 置 。
在 外 事 活 动 中 同 时 升 挂 两 个以 上 国 家 的 国 旗 时 , 应 当 按 照 外 交 部的 规 定 或 者 国 际 惯 例 升 挂 。
第 十 六 条 在 直 立 的 旗 杆 上 升降 国 旗 , 应 当 徐 徐 升 降 。 升 起 时 , 必须 将 国 旗 升 至 杆 顶 ; 降 下 时 , 不 得 使国 旗 落 地 。
下 半 旗 时 , 应 当 先 将 国 旗 升至 杆 顶 , 然 后 降 至 旗 顶 与 杆 顶 之 间 的距 离 为 旗 杆 全 长 的 三 分 之 一 处 ; 降 下时 , 应 当 先 将 国 旗 升 至 杆 顶 , 然 后 再降 下 。
第 十 七 条 不 得 升 挂 破 损 、 污损 、 褪 色 或 者 不 合 规 格 的 国 旗 。
第 十 八 条 国 旗 及 其 图 案 不 得用 作 商 标 和 广 告 , 不 得 用 于 私 人 丧 事活 动 。
第 十 九 条 在 公 众 场 合 故 意 以焚 烧 、 毁 损 、 涂 划 、 玷 污 、 践 踏 等 方式 侮 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旗 的 , 依 法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情 节 较 轻 的 , 参 照 治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处 罚 规 定 , 由 公 安机 关 处 以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第 二 十 条 本 法 自 1 9 9 0 年1 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 国 旗 制 法 说 明
( 1 9 4 9 年 9 月 2 8 日 中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第 一 届 全 体 会 议 主席 团 公 布 )
国 旗 的 形 状 、 颜 色 两 面 相 同, 旗 上 五 星 两 面 相 对 。 为 便 利 计 , 本件 仅 以 旗 杆 在 左 之 一 面 为 说 明 之 标 准。 对 于 旗 杆 在 右 之 一 面 , 凡 本 件 所 称左 均 应 改 右 , 所 称 右 均 应 改 左 。
( 一 ) 旗 面 为 红 色 , 长 方 形, 其 长 与 高 为 三 与 二 之 比 , 旗 面 左 上方 缀 黄 色 五 角 星 五 颗 。 一 星 较 大 , 其外 接 圆 直 径 为 旗 高 十 分 之 三 , 居 左 ;四 星 较 小 , 其 外 接 圆 直 径 为 旗 高 十 分之 一 , 环 拱 于 大 星 之 右 。 旗 杆 套 为 白色 。
( 二 ) 五 星 之 位 置 与 画 法 如下 :
甲 、 为 便 于 确 定 五 星 之 位 置, 先 将 旗 面 对 分 为 四 个 相 等 的 长 方 形, 将 左 上 方 之 长 方 形 上 下 划 为 十 等 分, 左 右 划 为 十 五 等 分 。
乙 、 大 五 角 星 的 中 心 点 , 在该 长 方 形 上 五 下 五 、 左 五 右 十 之 处 。其 画 法 为 : 以 此 点 为 圆 心 , 以 三 等 分为 半 径 作 一 圆 。 在 此 圆 周 上 , 定 出 五个 等 距 离 的 点 , 其 一 点 须 位 于 圆 之 正上 方 。 然 后 将 此 五 点 中 各 相 隔 的 两 点相 联 , 使 各 成 一 直 线 。 此 五 直 线 所 构成 之 外 轮 廓 线 , 即 为 所 需 之 大 五 角 星。 五 角 星 之 一 个 角 尖 正 向 上 方 。
丙 、 四 颗 小 五 角 星 的 中 心 点, 第 一 点 在 该 长 方 形 上 二 下 八 、 左 十右 五 之 处 , 第 二 点 在 上 四 下 六 、 左 十二 右 三 之 处 , 第 三 点 在 上 七 下 三 、 左十 二 右 三 之 处 , 第 四 点 在 上 九 下 一 、左 十 右 五 之 处 。 其 画 法 为 : 以 以 上 四点 为 圆 心 , 各 以 一 等 分 为 半 径 , 分 别作 四 个 圆 。 在 每 个 圆 上 各 定 出 五 个 等距 离 的 点 , 其 中 均 须 各 有 一 点 位 于 大五 角 星 中 心 点 与 以 上 四 个 圆 心 的 各 联结 线 上 。 然 后 用 构 成 大 五 角 星 的 同 样方 法 , 构 成 小 五 角 星 。 此 四 颗 小 五 角星 均 各 有 一 个 角 尖 正 对 大 五 角 星 的 中心 点 。
( 三 ) 国 旗 之 通 用 尺 度 定 为如 下 五 种 , 各 界 酌 情 选 用 :
甲 、 长 2 8 8 公 分 , 高 1 92 公 分 。
乙 、 长 2 4 0 公 分 , 高 1 60 公 分 。
丙 、 长 1 9 2 公 分 , 高 1 28 公 分 。
丁 、 长 1 4 4 公 分 , 高 9 6公 分 。
戊 、 长 9 6 公 分 , 高 6 4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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