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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多枚1角硬币算不算藐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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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15: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4日《青年报》刊载了一则“另类”的执行案件:上海某法院判决了一起数额为三千多元的民事案件,债务人拒绝履行判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被执行人同意还款,而执行人员最终得到的却是装满蛇皮口袋和铁皮罐的三万多枚一角硬币。法院无法拒收这笔债款,但同时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藐视了司法权威”,于是作出了由被执行人承担聘请银行人员的清点费用并支付拖延交款滞纳金的“严肃处理”。

  在这里,普通人都会感受到被执行人对司法的怠慢与不敬。

  实际上,法院对此似乎也无计可施,所谓“严肃处理”其实也难以令其服膺———一来如若严格遵照法律逻辑并不应由其承担清点费用,二来交付滞纳金根本就是其分内的法律义务。

  如果论及藐视司法权威,其实也有比上述案件更严重的情形出现。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动手甚至动刀者有之,当庭辱骂法官甚至殴打法官者有之,当众撕毁法院裁判文书者有之,暴力抗法围攻法院执行人员者也有之。坊间曾流传一个经典的真实案例:某君在公共场合对他人掌掴,被诉至法院,法官判令被告承担五十元的赔偿,被告递上一张百元大钞,说钱不用找了,当庭又附加了原告一个耳光。可以说,很长时期以来,在全国许多地方,司法权威不断受到挑战。

  司法权威的建立无疑是一项宏大而系统的工程,需要诸多方面的因素齐头并举。譬如,权威的确立首先需要司法活动自身——包括审判过程和最终裁决结果——的公正无偏以及由此而获取的良好公信力。这本身便是个庞大的课题。另外一个不该被轻视的问题,就是危害司法权威的法律后果。我国的《刑法》里专门确立了妨害司法罪,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和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等认定为犯罪,但是最高刑期只有三年,这显然属于轻微的罪行。对于情节较轻的上述行为,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最高为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只得是十五日以内。而在司法实践中,最终真正被定罪处罚的行为却是少之又少。另外,我们的立法对于文章开首提及的那种执行中发生的“另类”行为仍还缺乏有效对策。

  可见,从总体上讲,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有些“心太软”。

  而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司法权威往往得到了至高无上的保障,藐视法庭罪在诸多国家都是一项典型的重罪,无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只会收获大大的苦果,不会受到半点的纵容。比如,早在五六十年代的美国,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司法判决在南方诸州受到了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抵制,白人学校仍然将黑人学生挡在了门外。而在联邦法院的要求下,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荷枪实弹的军人们进入小石城,赶走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昂首进入了校园。张进德(上海教师)
发表于 2006-10-18 18: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样的人,绝对不能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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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0: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小额币支付就是藐视司法权威,那穷人不都得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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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打狗协会理事 于 2006-10-18 08:55 PM 发表
用小额币支付就是藐视司法权威,那穷人不都得去死?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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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楼主看个特例:
杭州某市的某局长因受贿八万元而被双规后,要刑拘,可是那局长是人大代表,要刑拘的话得人代会通过才行,结果人代会没通过,结果呢,刑拘不了。(呵呵,不过后来这个局长很惨,因为这样一来,给人造成这好像是个冤案了,纪委自然不干,结果又给调查了一下,查出了大问题,到现在逮进去出不来了)。
你再看看,普通老百姓告政府官员,哪个官员上法庭的,正因为有了这些特权人物的存在,法律的权威就竖不起来,要想树立法律的威严,首先要灭掉这些特权存在才行。也就是法律的根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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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有一条法例如果是真的人民币不可以拒收的啊!!一毛钱一个硬币的也是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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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1: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是个好主意,以后…………我到了年终与电脑公司结算………………如果我要付款…………………………我就搞它 10多万枚 的一角硬币,让电脑公司的人来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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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8 22: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学会这招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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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00: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事也找不出什么太好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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