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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灌水法》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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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1: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灌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灌水法》已由2007年第一届全国灌水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2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灌水行为,保障灌水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灌水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灌水活动的广泛健康发展,特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灌水活动适应本法。
第三条 当事人在灌水活动中地位平等。 当事人参与灌水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诚实信用的灌水原则,灌水活动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公民的灌水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灌水权利,是指灌水与挨砖的权利。灌水当事人行使灌水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灌水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行使灌水活动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为出席,但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权限。代理人越权 代理或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灌水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灌水责任。
第七条 本法所称的灌水责任是指灌水人在灌水活动中经验等,以及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导致灌水对象错误而给授权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第八条 无灌水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人灌水的,属于瞎灌,其灌水活动不受法律保护。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灌水行为能力。
第九条 当事人行使灌水权利,蔽的地方进行,应当在其营襠ang∷
 楼主| 发表于 2007-9-12 11: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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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1: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2005年3月2日起施行

还没出台就实施,ms哪里抄袭的;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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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1: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灌水委员会尚未讨论,暂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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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1: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执行,按照灌水法的要求,将对灌水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大检查,计划20000个封ID的名额。在“十一”零点前自首的,将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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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2: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MS很严厉的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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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2 12: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最宽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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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9: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要背起来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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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07: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MeDoWoヽ 的帖子

你过目就忘,记的住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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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4: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难度是很高```但过个一两个世纪我应该会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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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5: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MeDoWoヽ 的帖子

那过一两个世纪我再问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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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6: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时候我肯定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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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6: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MeDoWoヽ 的帖子

这个只能到时候才知道。。。^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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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6: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心```我花了两世纪背这么些法规```肯定背得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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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6: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MeDoWoヽ 的帖子

一切皆有可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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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6: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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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7: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是抄来的,我再把原有草案发一下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灌水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灌水行为,保障灌水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灌水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灌水活动的广泛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灌水活动适应本法。
  第三条 当事人在灌水活动中地位平等。  当事人参与灌水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诚实信用的灌水原则,灌水活动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公民的灌水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灌水权利,是指灌水与挨砖的权利。灌水当事人行使灌水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灌水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行使灌水活动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为出席,但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权限。代理人越权代理或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灌水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灌水责任。  
  第七条 本法所称的灌水责任是指灌水人在灌水活动中经验等,以及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导致灌水对象错误而给授权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第八条 无灌水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人灌水的,属于瞎灌,其灌水活动不受法律保护。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灌水行为能力。  
  第九条 当事人行使灌水权利,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隐蔽的地方进行,当事人在灌水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共场所不得过度张扬,以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二章 猛灌基本法 。  
   第十条 灌水必须表示事项 :“我灌你丫的”。表示方式分为语言表示和事实表示两种 ,未做到前款规定的灌水无效。  
  第十一条 灌水时表示“如何灌水的”“ 灌水有多深”等事项应当清楚、明确。不能说出“灌水有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不能说明“灌水有多深的”,以月球的半径为准。  
  第十二条 灌水人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该事项在发生争议时,不受本法保护。  
  第十三条 灌水人发出灌水信号后,应信守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灌水当事人不得通过权利义务的转移来获取不当得利。  
  第十五条灌水人被拍砖后可以依法做出如下行为:  
    1) 把自己房间的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夜,适合轻度挨砖。  
    2)把头发剃光,遁入空门,从此了绝红尘,适合中度挨砖。  
    3)用麻绳一头套在树上,一头套在自己的颈上,给晨练的人一个小小的惊喜,适合严重挨砖
    4)挨砖当事人也可以作出本法规定以外的其它事项,比如站在瑟瑟的冷风中,对着长城抱头痛哭,但应注意是否有外宾在场;特别是用黑布蒙着眼睛,准备从长江大桥上纵身一跃的时候,要注意桥下是否有行船经过,以免影响行船安全。  

第三章 涉外灌水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条 灌水、 挨砖、群殴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境内又有发生在境外的,为涉外灌水关系。  
  第十七条 涉外灌水活动发生争议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灌水法庭受理、裁决,并报国务院备案后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九条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灌水当事人进行灌水活动时,过度张扬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例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灌水之名,恶意骗取财物的。  
    2)恶意转让板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冒用他人名义灌水,骗取爱情、财物的。  
  第二十二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灌水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灌水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本法有关条款有不同意见和补充的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书信提交灌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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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7: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P 再来一个;P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灌水法

一、为了反对和遏制“灌水”分裂势力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各论坛和平统一,维护灌水区和平稳定,维护中国主权和各论坛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基本利益,根据中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灌水区是各论坛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各论坛完整不容分割。维护中国主权和论坛完整是包括水区同志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同义务。中国绝不允许“灌水”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水区从各论坛分裂出去。

  三、灌水问题是各论坛内部斗争的遗留问题。解决灌水问题,实现各论坛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任何外来势力不得干涉。

  四、完成各论坛统一根本大业是包括水区同志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论坛间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中国统一,最符合各论坛与水区同志的根本利益。中国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各论坛和平统一后,水区可以实行不同于论坛的制度,高度自治。

  六、中国采取下列措施,维护水区和平稳定,发展彼此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各论坛居民往来灌水,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论坛交流与合作,直接版聊、灌水、回帖,密切彼此互动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各论坛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共同打击无意义的灌水行为;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水区和平稳定、发展各论坛关系的其它活动。中国依法保护水区同志的权利和利益。

  七、中国主张透过灌水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水区同志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双方敌对状态;

  (二)发展水区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水区领导的政治地位;

  (五)水区在论坛上与其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它任何问题,进行协商和谈判。

  八、“灌水”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水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水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条件完全丧失,中国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捍卫中国主权和论坛完整。

  九、依照本法第八条的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应当向中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中国尽最大可能保护水区平民和在水区的外星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它正当权益,减少损失;中国依法保护水区同志在中国其它论坛的权利和利益。

  十一、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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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7: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濁酒半壺 的帖子

半壶酒很认真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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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7: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晕```这下又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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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7: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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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7: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MeDoWoヽ 的帖子

这个你也记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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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7: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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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8: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灌水法,玩得就得专业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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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8: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wo yun zhe ye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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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8: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andorak 于 2007-9-13 17:50 发表
草莓是有名的 看了就忘.............

我没忘你叫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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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9: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6 ℡︷MeDoWoヽ 的帖子

看来记性有长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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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9: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恩```这个还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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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9: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MS米有整齐全呐……

       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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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9: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虫子???又来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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