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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房共同所有 法官厅判厅内画三八线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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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28 20: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通讯员何倩丽)广州市白云区一对夫妻离婚后,法院判决男方单位分的一套房改房归双方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却没有具体处理如何使用,已经离婚的夫妻还要尴尬地住在同一屋檐下,于是战火再起。近日,女方以男方强占房屋为由再上法庭告状,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可是因为单位有规定,男方不到20年的服务年限没有该房的所有权,而且不经单位许可不能改变房屋结构,这可为难了主审法官,后来法官想出用轻质材料把该房间隔开。白云区法院日前审结此案后,夫妻离婚后房改房如何分割的问题,再次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原告:
   前夫强占共有房产
  今年8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奇怪的房屋使用权纠纷案,原告竟然要求把和前夫共有的一套住房分隔成两半。据原告汤女士诉称,今年3月18日,法院判决她和被告温先生离婚,判决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云安路的房屋属她和温先生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后来,温先生上诉到中院,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因没有明确指明房屋如何分配使用,造成无法执行。从闹离婚开始,他前夫就把上述房屋的门锁更换了,还强占了这套房屋,使她无法使用,因此她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和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并要求被告从这套房子里搬出。
  被告:
   不到20年没所有权
  被前妻告上法庭的温某也满腹委屈,他答辩称,法院已经判决争议房屋归双方共同使用,可是这套房屋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他和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中规定房屋不能随意变更结构。另外,他需要在单位工作20年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现在还没有取得争议房屋的房地产证。现在汤某本人另有住所,因此她的请求并不合理。
  为难:
   单位不允许怎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汤某和温某原是一对夫妻,2000年3月,温某和所在单位签订了《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约定温某向该公司购买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安路的一套84.08平方米的住房,但住房未经公司厂房设施部门批准,不得更改结构;房产证由公司保管,温某必须服务满20周年后,才能取得房产证。
  夫妻俩支付房款后搬进新居,同年9月,温某所在单位代温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地产证。今年3月,温某和汤某离了婚,法院判房改房属双方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但并没有规定具体使用办法。
  法院:
   只能在屋内分界线
  法官审理此案时觉得很为难,在两人离婚时,法院已判决争议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和使用,但由于没有具体办法,导致汤某无法使用房屋,现汤某要求具体划分这套房屋的使用权合理合法,可是由于房改房的特殊性及温某所在单位的规定,这套房屋又不能简单地硬性分割。
  法官与双方协商后,终于想出个办法:将房屋用间墙分隔开,阳台、小房间和东面的房屋归一人使用;大房间、西面的房屋归另一人使用,大门入口处两人共同使用,并开两门供双方出入,间墙使用轻质材料施工。庭审期间,汤某同意选择靠东面带厕所一边的房屋。于是法院按上述分隔方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离婚夫妻从此并在一套房屋之内有了楚河汉界。要求被告H□法眼房改房分割是烫手山芋?
  夫妻离婚后房改房的分割问题是一个让各方都感到棘手的问题。按照我国一些单位分房的惯例,是“分男不分女”,房价款则是综合夫妻双方的工龄和职称,按一定的级别由男方单位给予补贴。这就造成了广泛存在的男方是房产证上产权所有人的情况。而一些单位为了留住人才,还附加了要求分得房改房的职工工作多少年才能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的规定。这样,一旦夫妻反目,房改房的分割问题就更麻烦,男方认为这是单位给的福利,自己还有附加义务,房子不能给女方,而女方就更委屈,认为要是没有自己的工龄和职称,对方不能买得这么便宜。
  那到底怎么分割房改房才算公平呢?广州中院民庭一位法官表示,在办案过程中,法院一般都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但如果房屋产权尚不明晰或者产权不适合给女方,一般会判决把房子分给男方,但是男方要按照商品房的价格补偿女方。
发表于 2002-12-28 20: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夫妻房共同所有 法官厅判厅内画三八线分界线

晕,最好连厕所也分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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