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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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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8-7 1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wwwfox在 2001/08/07 10:15am 编辑]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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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日19:06 新华社


  1988年7月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由国家主席杨尚昆颁布。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同年9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条例中包括了士兵军衔制的内容。至此,一个完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度诞生了。
  军官衔级设置
  军官军衔设三等11级:
  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军官按专业区分为两大类:
  1、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少尉至上将;
  2、专业技术军官:少尉至中将。
  军官军衔的称谓,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如:海军少尉、空军上校、专业技术少将等。陆军、政治、后勤军官直接称呼军衔。
  军官衔级的设置,是军衔制的核心。新军衔制接近英、美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传统军衔制,在军衔级数上是11级。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大都有准将一级,而我国在相应位置上是大校。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军师职军官较多,如授少将或准将会造成将官过多,授上校又不能与团级军官拉开档次。
  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新军衔制没有象1955年军衔制那样对每一具体的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而是规定了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就是从军委主席到正排职军官每一职务等级从编制上规定的军衔等级。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职务等级
  
  编制军衔
  基准军衔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中将上将大军区级正职上将——少将中将大军区级副职中将——大校中将正军职中将——大校少将副军职少将——上校少将正师职少将——上校大校副师职(正旅职)大校——中校上校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上校副团职中校——少校中校正营职中校——少校少校副营职少校——上尉上尉正连职上尉——中尉上尉副连职上尉——中尉中尉正排职中尉——少尉少尉
  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中将——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上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职务:少校——少尉
  中央军委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将,基准上将。
  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士兵军衔等级
  我军士兵军衔设三等7级:
  
  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列兵。军士长:授予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专业军士:授予服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上士:授予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中士:授予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第五年的下士。下士: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第三年的上等兵。上等兵: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列兵:授予服现役第一年的士兵,即新兵。(摘自《世界军事博览〈我军历史上的军衔制〉》,徐平著)
有关链接:http://news.sohu.com/33/62/news144216233.shtml
发表于 2001-8-7 10: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这个我们知道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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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1-8-7 11: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这个贴子最后由wwwfox在 2001/08/07 11:18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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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1-8-7 13: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
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
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
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
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
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
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
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
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
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
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
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
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
批准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
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
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
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
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
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
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
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
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
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
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
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
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
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
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
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 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
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
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


    全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
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军官军衔制度,决定对《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
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第二款为: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第十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并修
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四、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第三项修改为:“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五、第十六条删去第二款。
    六、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
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
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
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
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
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一
)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
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
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
长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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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8-7 13: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哇,好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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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8-7 13: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我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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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8-7 13: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倒吧,我不会扶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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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9 23: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我是中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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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9 23: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我不知是也了~~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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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9 23: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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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9 23: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天神你傻的啊??
门派怎么打错字啦。~!
快改啊~!
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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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9 23: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关你事~~去一边玩去~~小朋友就是不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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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9-29 23: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2年前的东西都顶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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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9 23: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呵呵~~
灌得就灌吗~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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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9 23: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骗贴的坏蛋~!!
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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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9 23: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下面引用由木木彡木木彡2003/09/29 11:22pm 发表的内容:
骗贴的坏蛋~!!
晕~!
你不是吗~
我是坏蛋你就是坏坏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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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9 23: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下面引用由天神2003/09/29 11:20pm 发表的内容:
呵呵~~
灌得就灌吗~嘿
呵呵,小心家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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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9 23: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下面引用由老陈2003/09/29 11:33pm 发表的内容:
呵呵,小心家规哦……
是的是的~~
我会灌出个“文明”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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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9 23: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你这个粗鲁人会灌出什么“文明”来啊??
我倒要看看罗~!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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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30 00: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下面引用由木木彡木木彡2003/09/29 11:50pm 发表的内容:
你这个粗鲁人会灌出什么“文明”来啊??
我倒要看看罗~!
呵呵
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粗
你不粗啊!!
你说话就是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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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30 02: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我是说你行为粗鲁啊~!
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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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30 18: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翻一个1年前的帖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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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30 18: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

我没问题的~~
就怕老大们说我太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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